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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王金龍劉秀君孫玉文

  • 當事人
    李富明即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茂盛蔡定憲蔡明璋蔡方耀蔡松霖蔡秉融蔡惠如蔡達雄童錦雲蕭賢忠蕭賢勇蕭清山蕭椀仁蕭佳祺蕭慧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李富明即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上訴人 蔡茂盛 輔 佐 人 蔡玉媛 被上訴人 蔡定憲 蔡明璋 蔡方耀 蔡松霖 蔡秉融 蔡惠如 蔡達雄 童錦雲 蕭賢忠 蕭賢勇 蕭清山 蕭椀仁 蕭佳祺 蕭慧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蕭佳明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李文瑛 蔡清皇 蔡隆儀 蔡文庭 王國立 蔡裕益 蔡秋美 蔡明蓉 蔡秋華 蔡啓南 蔡佩玲 蔡佩娥 蔡佩靜 蔡呈諒 蔡景利 蔡春貴 蔡春職 蔡素真 林智慧 林進興 明淑娟 明朝華 明朝發 林春燕 郭林惠美 林筑瑩 林蔡綢 姚進欽 姚祈安 姚靜惠 姚秀娟 蔡青蓉 (已死亡) 林木火 林木樹 張林秋華 郭林秋菊 林碧雲 林碧環 黃文華 黃文進 黃文意 黃文成 蔡文雄 蔡許瑛 蔡順吉 蔡宏明 蔡成元 蔡毓芸 蔡毓芯 蔡文賢(兼蔡文亮之承受訴訟人) 0 蔡文珍(兼蔡文亮之承受訴訟人) 0 蔡瓊玉(兼蔡文亮之承受訴訟人) 林捷瑜 林宇軒 張蕭秀枝 蕭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提 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蔡文亮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蔡瓊玉、蔡文賢、蔡文珍(下稱蔡瓊玉等人),有蔡文亮及蔡瓊玉等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337至341頁),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㈣第27 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且上開條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規定自明。又所謂訴訟 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 行喪失,且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三、本件上訴人係主張: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為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其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原審判決附件三所示,被上訴人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原審判決附圖編號1至14及編號A所示(見 原審卷第325至326頁,上訴人主張占有狀況如附件一所示) ,影響伊及其他共有人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圖所示編號1至14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伊及其他共有人等語〔 有關原審判命蕭永發拆除附件一編號15部分,未據蕭永發聲明不服,該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四、經查: ㈠系爭土地原登記為祭祀公業蔡元所有,管理人為蔡鐵鎚(見 本院卷㈡第31頁),該祭祀公業係由蔡厘、蔡狗、蔡能仁、蔡班段、蔡山羊及蔡紅蟳(下稱蔡厘等6人)為紀念先祖蔡元 及蔡所設立(見本院卷㈡第28頁),後因共有型態變更(公業 解散後各派下員按房份分配系爭土地持分)及繼承之原因, 系爭土地登記為現共有人所有,被上訴人等均為蔡厘等之繼承人等情,有嘉義市○區區○○000○0○00○○市○區○○○000000000 0號函所附蔡厘等之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㈢第7、9至15、143至145、193至203、371至385、655至657頁)。查系爭建物固有數門牌號碼,惟其中編號1至14均相連不可分割, 此有建物示意圖及其門牌號碼對照表可稽(見原審卷第55頁 )。又系爭土地係由蔡厘等設立人「為紀念先祖蔡元及蔡兩弟來台拓荒,渡過艱熬漫長歲,並期後裔能出人頭地,出文武官宦…於日據明治年間共同出資購買…,以繼續宗祠為目 的」(見本院卷㈡第28頁),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建物應係為祭 祀公業之祭祀目的而設,且係於系爭建物57年間起課房屋稅之前即已存在等情,業據蔡茂盛陳明在卷,並為上訴人所是認(見本院卷㈡第317頁),蔡厘等6人既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 ,系爭建物又係為紀念先祖蔡元及蔡所設立,則祭祀公業設立人蔡厘等6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 權人至明。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即屬蔡厘等6人之全體繼 承人公同共有(見本院卷㈢第7、9至15、143至145、193至203 、371至385、655至657頁),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上訴人即應以蔡厘等6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其當事人 之適格始無欠缺。上訴人僅以蔡厘等6人之部分繼承人即被 上訴人72人為被告,未將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其餘繼承人列為本件當事人,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原審逕為實體之判決,其訴訟程序已有重大瑕疵,而違背法令。 ㈡又被上訴人蔡青蓉(蔡山羊之繼承人,見蔡山羊之繼承系統表 ,本院卷㈢375頁)已於90年1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87頁),足見其於本件起訴時並 無當事人能力,且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乃原審竟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蔡青蓉逕為判決,訴訟程序亦有重大瑕疵。 ㈢原審未細查上情,率為實體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上訴人復表示「(本件因)程序上有重大瑕疪,為維護審級利益,希望發回原審法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41頁),是本件無法經兩造合意由本院為實體判決,以補正上開程序之瑕疵(蔡青蓉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瑕疪,不生補 正問題,已如上述),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不經言 詞辯論,將本件全部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之必要。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因蔡厘絕嗣,故其並無繼承人。(見本院卷㈢第7頁) 附表二蔡能仁之其他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出處 1 黃文卿 本院卷㈢第9頁、第111頁 2 陳如媚、黃炳晟、黃俊嘉 本院卷㈢第9頁、第115頁、第119頁、第117頁 3 王黃瑞娥 本院卷㈢第9頁、第121頁 4 黃瑞曦 本院卷㈢第9頁、第123頁 5 黃瑞如 本院卷㈢第9頁、第125頁 6 黃千姬 本院卷㈢第9頁、第127頁 7 蔡宜真 本院卷㈢第9頁、第129頁 8 陳世銘 本院卷㈢第9頁、第95頁 9 陳苡苓 本院卷㈢第9頁、第99頁 10 陳芳雀 本院卷㈢第11頁、第101頁 11 林盈攸、林盈君、林明毅 本院卷㈢第11頁、第135頁、第第137頁、第131頁 12 陳靖嫻 (原名:陳麗秋) 本院卷㈢第11頁、第139頁 13 陳麗惠 本院卷㈢第11頁、第141頁 14 陳錦郎 本院卷㈢第11頁、第105頁 15 黃惠銀 本院卷㈢第13頁 (缺黃惠銀戶籍謄本) 16 林萬福 本院卷㈢第13頁、第47頁 附表三蔡狗之其他繼承人表格 編號 繼承人 出處 1 蔡胡祝、蔡鵑亘、林秀燕、蔡東霖 本院卷㈢第143頁、第173頁、第169頁、171頁、缺少蔡胡祝之戶籍謄本 2 蔡登謀 本院卷㈢第143頁、第159頁 3 吳蔡秀蘭 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91頁 4 王惠美 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83頁 5 王家銓 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81頁 ★本院卷㈢第145頁繼承系統表姓名誤載為王嘉銓 6 方信源、方姿云、方資翔 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85頁 7 郭惠芬 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87頁 8 王惠雯 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89頁 附表四蔡班段之其他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出處 1 黃俊達、黃建榮 本院卷㈢第193頁、第239頁、第243頁 2 黃錦化 本院卷㈢第193頁、第237頁 3 吳黃澄子 本院卷㈢第193頁、第253頁 4 黃俊憲 本院卷㈢第193頁、第247頁 5 黃玉梅 本院卷㈢第195頁、第255頁 6 張慧珍、張慧蘭、張豫嘉、張椀瑄 本院卷㈢第195頁、第279頁、第281頁、第277頁、第283頁 7 江黃素日、江志明、江志弘 本院卷㈢第195頁、第263頁、第265頁、第267頁 8 江榮華 本院卷㈢第195頁、第269頁 9 江寶美 本院卷㈢第195頁、第285頁 10 蔡秀秝、蔡清源、蔡詠富、蔡慶祥 本院卷㈢第197頁、第221頁、第215頁、第217頁、第219頁 11 林王美雲、王一帆、王美琴、蔡國棟 本院卷㈢第199頁、第325頁、 第315頁、第327頁、第317頁、 12 蔡黃秋菊、蔡清山、蔡宓筠、蔡麗雪 本院卷㈢第201頁、第303頁、第307頁、第309頁、 ★缺少蔡黃秋菊戶籍謄本 13 莊淑媛、莊柏燦、蔡建豐 本院卷㈢第201頁、第353頁、第349頁、第351頁 14 張朝凱、張瑛琦 本院卷㈢第203頁、第357頁、第359頁 15 蔡曉瀞、蔡沄禔 本院卷㈢第203頁、第341頁、第343頁 16 許錦祥、許雅雯、許雅玲 本院卷㈢第203頁、第365頁、第367頁、第369頁 附表五蔡山羊之其他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出處 1 蔡垣梅 本院卷㈢第371頁、第415頁 2 蔡啓容 本院卷㈢第373頁、第439頁 3 高美麗、黃冠霖、黃冠臻 本院卷㈢第379頁、第569頁、第571頁 4 江秀英(黃俊銘之配偶)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575頁 5 黃湘玲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577頁 6 黃月美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579頁 7 黃俶雍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581頁 8 黃文益、黃冠臻、黃宏仁、黃珮婷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1頁 缺黃冠臻之戶籍謄本 9 鄭秀錦、黃炳皇、黃嘉河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595頁、第597頁 10 黃素娥 本院卷㈢第381頁、第601頁 11 黃素琴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03頁 12 黃芬香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05頁 13 黃素貞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07頁 14 黃素珠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09頁 15 黃文再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17頁 16 黃進村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23頁 17 黃文霖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27頁 18 黃美麗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29頁 19 陳水樹 本院卷㈢第383頁、第635頁 20 陳英哲 本院卷㈢第385頁、第637頁 21 王博義、王䕒鋐、王鈺婷、王紫霽、王翎羽 本院卷㈢第385頁、第643頁、第645頁、第647頁、第649頁 22 陳珠琴 本院卷㈢第385頁、第651頁 23 陳珠碧 本院卷㈢第385頁、第653頁 ★黃俊銘已於民國99年6月23日死亡,(見本院卷㈢第573頁戶籍謄 本),本院卷㈢第381頁繼承系統表誤列為繼承人 ★黃偉晟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死亡,(見本院卷㈢第599頁戶籍謄 本),本院卷㈢第381頁繼承系統表誤列為繼承人 上開二人爰不未列為蔡山羊之繼承人 附表六蔡紅蟳之其他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出處 1 蔡政彥、蔡瑋穎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677頁 2 蔡秉勳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679頁 3 許春華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697頁 4 許琇媛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699頁 5 蘇志恒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701頁 6 徐銘源、徐銘宏、徐慧娟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711頁、第709頁、第713頁 7 徐慧君、馮貴琴、徐慧卿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657頁、第721頁、第719頁 8 蔡明志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31頁 9 蔡吉雄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33頁 10 蔡其河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35頁 11 蔡方恒美、蔡岷勳、蔡明利、蔡宜君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39頁、第741頁 12 張祐銘、張淑慧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51頁、第753頁 13 王蔡滿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55頁 14 陳蔡秀珠 本院卷㈢第657頁、第757頁 15 蕭素蘭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677頁 16 陳金鳳 本院卷㈢第655頁、第709頁 ★編號15、16蕭素蘭、陳金鳳,本院卷㈢第655頁繼承系統表載兩 人已歿,惟兩人之戶籍謄本並無兩人死亡之記載,仍列為蔡紅蟳之繼承人(見本院卷㈢第677頁、第7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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