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古鎮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致葳律師
- 被告
- 李朝茂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