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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黃義成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致葳律師
被告
李朝茂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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