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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上康黃建都林育幟

上訴人
何家壬即祐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冠獻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246元【計算式:500,000+10,246(此為5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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