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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黃瑪玲張家瑛郭貞秀

  • 當事人
    楊惟蓁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惟蓁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叔綱 蔡金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兩造有調解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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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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