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黃義成

聲請人
黃心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祥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3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相對人有涉犯妨害名譽之行為,而筆錄並未記載,為維護法律上之權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之開庭期日錄音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