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陳銘燦
- 上訴人
- 陳銘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立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鍾錡律師
- 參加人
-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品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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