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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余玟慧

上訴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被上訴人
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緯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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