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9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吳上康林育幟黃義成

上訴人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7,1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9,95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