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吳上康、黃建都、林育幟
- 上訴人何家壬即祐嘉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何家壬即祐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冠獻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246元【 計算式:500,000+10,246(此為5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 12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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