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何家壬即祐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冠獻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246元【計算式:500,000+10,246(此為5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