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吳上康、余玟慧、李素靖
- 原告許惠華
- 被告陳悠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惠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悠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3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許惠華後開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上訴人陳悠騰應再給付上訴人許惠華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上訴人許惠華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陳悠騰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關於上訴人陳悠騰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陳悠騰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許惠華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悠騰(下稱陳悠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許 惠華(下稱許惠華)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許惠華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三名子女,伊經營心禾自然健康生活館,邀請訴外人陳文惠擔任自然生活體驗營之講師,陳文惠因此與陳悠騰相識,進而發展婚外情。111年8月間,陳悠騰與陳文惠以LINE通訊軟體為以下內容之對話,「蜂蜜的英文叫HONEY(暗指陳悠騰是親愛的)」、「人與蝴蝶都美,蝴蝶仙子」、「你的初戀情人不是我,是惠華姐,現在還是您的夫人」、「我認定你是,不要吃醋阿過去了,不講她」、「才一年半多,怎麼感覺過了一世紀」、「對,一見鍾情的地方,麗光倩影終難忘」、「值得懷念的地方,改天舊地重遊」、「會帶你出去走走」、「那得要再買衣服囉」、「凡事都得要名正言順」、「是妻是妾不重要,做大了最重要」、「雖是短短一秒,是永恆」、「(買這種貼圖)因為妳」、「購買寵我、愛我貼圖」、「週四想再喝到您做的蜂蜜檸檬茶,可以嗎,很懷念的」、「還是我到恩典再沖泡?我要買檸檬嗎?我有買了,我會帶去現場做」、「恩典三點可以入住」,兩人對話與互動與一般情侶無異。陳悠騰與陳文惠多次通訊通話,通話時間均超過半小時以上,甚至長達2小時之久,顯已超出一般朋友間之相處、互動。陳悠 騰與陳文惠於111年7月14、15日共宿臺中市福華大飯店,也於112年6月27日出境至峇里島旅遊。112年8月8日晚上7時許,陳悠騰與陳文惠共同前往台中文心秀泰影城約會,被兩造女兒撞見。112年8月15日上午8時許,陳悠騰與陳文惠共同 出入台中市○區○○路00號前,兩人顯有同居之事實,由以上 事證,顯見陳悠騰與陳文惠確有發生婚外情行為,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為此,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悠騰賠償伊精神慰撫金 等語。 三、陳悠騰則以:伊與陳文惠間確有前揭LINE之通訊內容,只是開玩笑詼諧的口吻。伊並未與陳文惠於111年7月14、15日共宿臺中市福華大飯店,當天伊只是去支付旅館費用而已。伊確實有於112年6月27日出境至峇里島,但當時是去義診,陳文惠是去講課,只是搭同一班飛機出國及返國。伊並未與陳文惠一同前往台中秀泰影城。伊並未與陳文惠同居在台中市○○路00號等語,資為抗辯。 四、許惠華於原審請求陳悠騰給付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下稱 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命陳悠騰給付許惠華1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駁回許惠華其餘請求;許惠華僅就其敗訴中之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不服提起上訴。陳悠騰則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㈠許惠華聲明: ⒈上訴聲明:⑴原審判決駁回許惠華下開請求部分廢棄。⑵上 開廢棄部分,陳悠騰應再給付許惠華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⒉答辯聲明:陳悠騰之上訴駁回。 ㈡陳悠騰聲明: ⒈上訴聲明:⑴原審判決不利陳悠騰部分廢棄。⑵上廢棄部分 ,許惠華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⒉答辯聲明:許惠華之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74年3月3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二女。兩造於於112年 12月19日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解離婚成立。(112年度家調字第433號) ㈡陳悠騰與陳文惠於111年8月間,有以LINE通訊軟體為以下內容之對話: ⒈「蜂蜜的英文叫HONEY(暗指陳悠騰是親愛的)」、 ⒉「人與蝴蝶都美,蝴蝶仙子」、 ⒊「你的初戀情人不是我,是惠華姐,現在還是您的夫人」、⒋「我認定你是,不要吃醋阿過去了,不講她」、 ⒌「才一年半多,怎麼感覺過了一世紀」、 ⒍「對,一見鍾情的地方,麗光倩影終難忘」、 ⒎「值得懷念的地方,改天舊地重遊」、 ⒏「會帶你出去走走」、 ⒐「那得要再買衣服囉」、 ⒑「凡事都得要名正言順」、 ⒒「是妻是妾不重要,做大了最重要」、 ⒓「雖是短短一秒,是永恆」、 ⒔「(買這種貼圖)因為妳」、 ⒕「購買寵我、愛我貼圖」、 ⒖「週四想再喝到您做的蜂蜜檸檬茶,可以嗎,很懷念的」、⒗「還是我到恩典再沖泡?我要買檸檬嗎?我有買了,我會帶去現場做」、 ⒘「恩典三點可以入住」。 ㈢陳文惠因侵害許惠華配偶權之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 12年度沙簡字第476號民事簡易判決:陳文惠應給付原告20 萬元,及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外人陳文惠亦已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許惠華亦已就上開判決提起附帶上訴(113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六、兩造爭執事項: ㈠陳悠騰之行為,是否已不法侵害許惠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㈡許惠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請求陳悠騰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為適當? 七、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 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身分法益之權利;第三人亦不得加以破壞,否則即有悖於公序良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侵害 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又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㈡經查,陳悠騰與陳文惠確有以LINE通訊軟體為以下內容之對話:「蜂蜜的英文叫HONEY」、「人與蝴蝶都美,蝴蝶仙子 」、「你的初戀情人不是我,是惠華姐,現在還是您的夫人」、「我認定你是,不要吃醋阿過去了,不講她」、「才一年半多,怎麼感覺過了一世紀」、「對,一見鍾情的地方,麗光倩影終難忘」、「值得懷念的地方,改天舊地重遊」、「會帶你出去走走」、「那得要再買衣服囉」、「凡事都得要名正言順」、「是妻是妾不重要,做大了最重要」、「雖是短短一秒,是永恆」、「(買這種貼圖)因為妳」、「購買寵我、愛我貼圖」、「週四想再喝到您做的蜂蜜檸檬茶,可以嗎,很懷念的」、「還是我到恩典再沖泡?我要買檸檬 嗎?我有買了,我會帶去現場做」、「恩典三點可以入住」 等(見不爭執事項㈡所示)。而陳悠騰與陳文惠不僅有上開內容曖昧之對話,更有兩人經常同進同出之照片,甚至一同出國及返國之情事,雖尚無證據證明陳悠騰與陳文惠同宿於飯店,然陳悠騰告毫無緣由即為陳文惠支付旅館費用(見原審 卷第55-56頁之統一發票及旅客登記卡),陳悠騰所為上開行為,依目前社會通念,應認已逾越已婚男性與女性間之正常社交往來範疇,有超乎與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界限之曖昧行為,導致配偶對於婚姻忠誠圓滿之不安與懷疑,堪認陳悠騰與陳文惠之上開行為,足以破壞許惠華與陳悠騰間夫妻之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安全,則陳悠騰之行為,顯已達不法侵害許惠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陳悠騰以上開LINE對話是開玩笑等語置辯,顯非可採。則許惠華主張陳悠騰不法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悠騰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㈢至許惠華主張陳悠騰與陳文惠間有較長的視訊通話,此亦可證陳悠騰、陳文惠有不正常交往之情形,但許惠華並未提出2人通話內容為證,視訊通話尚難為許惠華此部分主張之有 利證據。另依台中福華大飯店提供之住宿資料,固可認111 年7月14日支付住宿該飯店費用之人為陳悠騰,當日住宿飯 店之人為陳文惠,然僅以住宿飯店之人為陳文惠,而支付旅館費用為陳悠騰,尚無從遽認陳悠騰與陳文惠確有同宿於飯店之事實。又陳悠騰與陳文惠於112年6月27日至112年7月5 止,固均有出境記錄,但並無證據足認陳悠騰與陳文惠二人係一同出國旅遊。再許惠華提出陳悠騰與陳文惠在台中秀泰影城約會之照片,已為陳悠騰所否認,而觀諸上開照片,為一男一女前後步行於影城內,照片中之男女並無勾肩、搭背、擁抱等曖昧之舉止,實難僅以該照片遽認陳悠騰與陳文惠有於台中秀泰影城約會之事實。至許惠華主張陳悠騰與陳文惠同居,固提出照片為證,然依照片內容觀之,至多僅能認定陳悠騰有自汽車內取出物品,而陳文惠在汽車後方之事實,尚無法據此認定陳悠騰有與陳文惠同居之事實,許惠華主張陳悠騰與陳文惠有一同投宿旅館、約會、同居之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自難採憑。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原判例供參)。經查兩造於74年3月3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二女,於112年12月19日於原審法院調解離 婚成立。許惠華大學畢業,為心禾自然健康生活館之實際負責人,月入○○餘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若干投資 。陳悠騰碩士畢業,另有大陸廣州中藥大學博士學位,曾開設中藥行、中醫診所,但無我國醫師執照,陳悠騰陳稱現已退休(許惠華稱其仍有看診收入頗豐),名下有○○不動產、汽 車○○,及若干投資,業據兩造陳述甚詳,並有兩造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上開兩造婚姻長達30餘年,陳悠騰有上開行為,造成許惠華感到遭受背叛產生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件事實發生之經過等一切情狀,認許惠華請求陳悠騰賠償精神慰藉金,以30萬元尚屬公允,而應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綜上所述,許惠華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請求陳悠騰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12年12月10日(見原審卷一第12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命陳悠騰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就其餘應准許之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許惠華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許惠華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許惠華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許惠華敗訴之判決及原審命陳悠騰給付部分,經核均無不合,許惠華之其餘上訴、陳悠騰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許惠華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陳悠騰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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