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58號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雪真 住同上
- 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其昀 住○○市○區○○路000號1樓
- 相對人
- 許金益 住○○市○○區○○路00巷0號
- 共同代理人
- 柯佾婷律師
-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 許崇賓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58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17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1號,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 吳森豐委員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聲請人複代理人 李其昀相對人 許金益相對人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許金益、許崇賓願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府城分行帳戶(戶名: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許金益、許崇賓同意如另一人未給付第一項金額,願代負清償責任。
三、相對人不追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166號偽造文書、詐欺等告訴之刑事責任。
四、兩造同意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390、393號之提存事件相關之權利義務均互不主張。
五、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聲請人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聲請人複代理人 李其昀相對人 許金益相對人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