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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福來林福來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住同上
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其昀 住○○市○區○○路000號1樓
相對人
許金益 住○○市○○區○○路00巷0號
共同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許崇賓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58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17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1號,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 吳森豐委員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聲請人複代理人 李其昀相對人 許金益相對人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許金益、許崇賓願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府城分行帳戶(戶名: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許金益、許崇賓同意如另一人未給付第一項金額,願代負清償責任。

三、相對人不追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166號偽造文書、詐欺等告訴之刑事責任。

四、兩造同意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390、393號之提存事件相關之權利義務均互不主張。

五、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聲請人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聲請人複代理人 李其昀相對人 許金益相對人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福來

書 記 官 鄭鈺瓊

書 記 官 鄭鈺瓊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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