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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瑪玲張家瑛郭貞秀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惟蓁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叔綱

蔡金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兩造有調解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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