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林育幟
- 當事人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季洋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靜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上訴 人 四季洋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鈴宏 訴訟代理人 吳治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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