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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季芬王雅苑謝濰仲

聲請人
杜宏良

杜貴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3年3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杜宏良、杜貴香係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4號(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確保系爭事件民國113年3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無遺漏,並確認聲請人就該準備程序期日兩造及證人之當庭陳述內容,有無記憶錯誤之情形,故聲請上揭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許可自費交付上述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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