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姜吉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姜吉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643元,應徵 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撤銷調解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