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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陳春長

  •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
    姜吉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姜吉厚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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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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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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