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陳春長
- 上訴人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姜吉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姜吉厚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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