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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翁金緞周欣怡林福來

上訴人
陳銘燦
上訴人
陳銘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上訴人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參加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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