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再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芳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 審 原告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再 審 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對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6,51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2,13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