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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6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瑪玲黃聖涵張家瑛

再審原告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再審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對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6,51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2,13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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