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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瑪玲張家瑛郭貞秀

抗告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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