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王文君即文君美食企業社
- 代理人
-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8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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