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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金龍洪挺梧施盈志

聲請人
王文君即文君美食企業社
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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