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瑾
- 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相對人
- 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阿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應補充第二項為「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次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78條、第9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返還其依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所提供之擔保金378萬元(提存案號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02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擔保金),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4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系爭擔保金准予返還,然漏未就聲請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裁示,爰依聲請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