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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上康林育幟余玟慧

上訴人
楊士進
上訴人
楊昇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勇
被上訴人
楊献瑞
被上訴人
楊献權
被上訴人
楊麗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楊連集、楊林娥(下稱楊連集、楊林娥)之全體繼承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楊連集、楊林娥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1、13至17所示遺產(以下合稱系爭遺產),又系爭遺產之價值如附表一「核定價值」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4,445,752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5至16頁),依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應繼分比例即各8分之1、合計4分之1計算,其價額為1,111,438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為1,111,438元。從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因上訴人起訴及上訴之日期均係於113年12月31日前,故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計徵),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調字卷第85頁)、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本院卷第49頁),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88元、第二審裁判費1,782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楊連集、楊林娥之遺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核定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15,000元  2 ○○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2,800元  3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45,060元   4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52,400元  5 ○○鄉○○村○○○00-00號建物(建號:○○鄉○○○段000號) 全部 305,200元  6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1,270元  7 ○○鄉○○村○○○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64,000元  8 ○○鄉○○村(台三線旁無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251,100元   9 ○○鄉○○村○○○0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兩造均同意不列入本件遺產分配。  10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73,000元  11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91,600元  12 楊林娥○○農會291,066元   兩造已達成分割協議。  13 楊連集○○農會38元     14 楊林娥○○郵局128元    15 楊連集○○郵局6元    16 投資/朝陽人壽59,620元    17 投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4,530元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楊献瑞 1/4  楊麗琴 1/4   楊献權 1/4  楊士進 1/8  楊昇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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