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吳上康、林育幟、余玟慧
- 當事人楊士進、楊昇暉、楊献瑞、楊献權、楊麗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士進 楊昇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勇 被上訴人 楊献瑞 楊献權 楊麗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楊連集、楊林娥(下稱楊連集、楊林娥)之全體繼承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楊連集、楊林娥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1、13至17所示遺產(以下合稱系爭遺產),又系爭遺產之價值如附表一「核定價值」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4,445,752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5至16頁),依如 附表二所示上訴人應繼分比例即各8分之1、合計4分之1計算,其價額為1,111,438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為1,111,438元。從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因上訴人起訴及上訴之日期均係於113年12月31 日前,故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計徵),扣除上 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調字卷第85頁)、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本院卷第49頁),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88元、第二審裁判費1,782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楊連集、楊林娥之遺產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核定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15,000元 2 ○○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2,800元 3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45,060元 4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52,400元 5 ○○鄉○○村○○○00-00號建物(建號:○○鄉○○○段000號) 全部 305,200元 6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1,270元 7 ○○鄉○○村○○○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64,000元 8 ○○鄉○○村(台三線旁無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251,100元 9 ○○鄉○○村○○○0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兩造均同意不列入本件遺產分配。 10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73,000元 11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91,600元 12 楊林娥○○農會291,066元 兩造已達成分割協議。 13 楊連集○○農會38元 14 楊林娥○○郵局128元 15 楊連集○○郵局6元 16 投資/朝陽人壽59,620元 17 投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4,530元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楊献瑞 1/4 楊麗琴 1/4 楊献權 1/4 楊士進 1/8 楊昇暉 1/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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