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號
- 抗告人
- 楊坤升
- 代理人
- 蔡笠煬
- 相對人
-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婷
- 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第11529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14338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案號「第114338號」之記載,誤載為「第115293號」,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