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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黃瑪玲郭貞秀黃聖涵
  •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 原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代 理 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號) 提起抗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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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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