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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瑪玲張家瑛郭貞秀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旭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品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東成醬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被上訴人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劉士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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