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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上康黃建都林育幟

再審原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122,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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