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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四年重上字第五十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重上字第五十九號

上訴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邱 步 顯 律師
複代理人
葉 天 祐 律師
被上訴人
廖文毅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西螺鎮○○路一三六巷二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 ○ 住台北市○○路一四三巷二七弄四號之九
訴訟代理人
邱 明 政 律師

         羅 惠 玲 律師

         王 進 佳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讓用以主張抵銷之債權已由訴外人近藤朝對被上訴人另行起訴,現由本院另以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審理中,因二者之判決對抵銷債權均有既判力,為防止裁判矛盾,前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在該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訴外人近藤朝對被上訴人之訴訟在本院以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二號受理中,被上訴人二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而認被上訴人部分之上訴視為撤回而告確定,有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卷附該判決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法官 高明發~B法官 丁振昌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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