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C○○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酉○○
訴訟代理人
天○○
訴訟代理人
未○○
訴訟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亥○○
訴訟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D○○
訴訟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B○○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黃○○
訴訟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宙○○
訴訟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地○○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許樁埜
被上訴人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