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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辰○○丁○亥○○壬○○地○○
  • 被上訴人
    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乙○○ 上 訴 人 癸○○ C○○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律師 視同上訴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庚○○ 視同上訴人 丁 ○ 酉○○ 天○○ 未○○ 訴訟代理人 寅○○ 視同上訴人 亥○○ 申○○ D○○ 午○○ 戊○○ B○○ 己○○ 子○○ 戌○○ 黃○○ A○○ 訴訟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巳○○ 視同上訴人 壬○○ 宙○○ 訴訟代理人 卯○○ 視同上訴人 地○○ 辛○○ 宇○○ 訴訟代理人 許樁埜 被 上訴人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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