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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逾期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上訴人
銘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淑英
被上訴人   柒零壹玖部隊   設台南郵政九○三○○附二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仁勇律師

右當事人間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B2法官 丁 振 昌~B3法官 莊 俊 華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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