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 上訴人
-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惠仙
- 上訴人
-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蔡進欽
蘇正信
蔡弘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丁振昌~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