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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戊○○、丁○○

  • 上訴人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宸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  訴 人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萬 方 上 訴  人 宸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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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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