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乙○○ 上 訴 人 癸○○ C○○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律師 視同上訴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庚○○ 視同上訴人 丁 ○ 酉○○ 天○○ 未○○ 訴訟代理人 寅○○ 視同上訴人 亥○○ 申○○ D○○ 午○○ 戊○○ B○○ 己○○ 子○○ 戌○○ 黃○○ A○○ 訴訟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巳○○ 視同上訴人 壬○○ 宙○○ 訴訟代理人 卯○○ 視同上訴人 地○○ 辛○○ 宇○○ 訴訟代理人 許樁埜 被 上訴人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