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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七四號

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訴人
大誠木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法官 楊子莊~B3法官 袁靜文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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