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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遷讓交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
良太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青龍律師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交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

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

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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