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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通知南綠青

公司、艾鎂公司、水生鋼鐵公司、順發土木包工業、華興工程行負責人或承辦人員攜

身份及職業證明及相關資料到庭作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莊俊華~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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