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 上訴人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通知南綠青
公司、艾鎂公司、水生鋼鐵公司、順發土木包工業、華興工程行負責人或承辦人員攜
身份及職業證明及相關資料到庭作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莊俊華~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