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通知南綠青 公司、艾鎂公司、水生鋼鐵公司、順發土木包工業、華興工程行負責人或承辦人員攜 身份及職業證明及相關資料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莊俊華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