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上 訴 人 銘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淑英 被上訴人 柒零壹玖部隊 設台南郵政九○三○○附二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仁勇律師 右當事人間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丁 振 昌 ~B3 法官 莊 俊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