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 上訴人
- 銘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 視同上訴人 黃淑英
- 被上訴人 柒零壹玖部隊 設台南郵政九○三○○附二號信箱
-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 複 代理人 曾仁勇律師
右當事人間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B2法官 丁 振 昌~B3法官 莊 俊 華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