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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銘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宏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九號 上 訴 人  銘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淑英 被上訴人   柒零壹玖部隊   設台南郵政九○三○○附二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仁勇律師 右當事人間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丁 振 昌 ~B3   法官 莊 俊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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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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