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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千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 上 訴 人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蔡進欽 蘇正信 蔡弘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丁振昌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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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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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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