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 上 訴 人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蔡進欽 蘇正信 蔡弘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丁振昌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