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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

上訴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
上訴人
千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蔡進欽

         蘇正信

         蔡弘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丁振昌~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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