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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訴人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萬 方
上訴人
宸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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