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 上訴人
-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萬 方
- 上訴人
- 宸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