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K
- 原告
- 欣奇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被告
- 愿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
右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告乙○○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被
告愿城實業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主文、
事實內容全部以陸號字體登載中國時報第十七版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甲、原告方面:
乙、被告方面:
丙、本院依職權函調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七號刑事卷宗(含臺灣臺南地方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刑事確定判決主文、事實內容全部以六號字體登載中國時報第十七版連載一日」,繼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乙○○、愿城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刑事確定判決主文、事實內容全部以六號字體登載中國時報第十七版連載一日」,依被告乙○○於偵查中即供稱伊係廠長兼業務,伊太太知道伊去印製這個圖形等語,被告乙○○係被告愿城公司之受僱人,顯然原告對於所追加愿城公司之請求與對被告乙○○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經核符合上開法律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係被告愿城公司之受僱人,於八十五年十月間,連續在嘉義縣義竹鄉平溪村糠榔港十九號,擅自重製由訴外人魏裕寬所創作而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同意以原告為著作人之如附件所示「防銹潤滑劑使用圖」之圖形著作財產權,將之印製於其生產之罐裝防銹劑瓶面上,並銷售於市面之事實,業據其於刑事庭提出創作原件、同意書、內政部著作權登記謄本及被告所印製在其自行產銷之防銹劑上之圖形各一件(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五號偵查卷證物袋)為證,並經證人魏裕寬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偵查卷第一六至一七頁);且被告乙○○於偵審中供稱:伊有買市面的防銹劑給黃聯明參考繪製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四頁反面、二九頁反面、三九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地院刑事卷第二九頁反面、三○頁);證人黃聯明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乙○○拿瓶子及書面資料請伊設計,伊再交給外面的設計師設計等語(見偵查卷第五二頁反面);以及被告乙○○印製在其自行產銷之防銹劑上之圖形,與原告享有著作權之圖形著作,亦實質相似,此有照片六張及被告乙○○提呈之「RM八八八」及「RM九九九」防銹潤滑劑圖形各一件(附於偵查卷證物袋)可按,顯然被告乙○○係經由接觸而抄襲原告之圖形著作,其有以重製之方法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允無疑義。而被告乙○○重製原告之圖形著作,印製於其生產之罐裝防銹劑上,亦有銷售之意圖。又被告乙○○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事實,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刑事偵審卷宗查核無訛;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既均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則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乙○○確有侵害原告所有如附件所示之圖形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請求被告乙○○賠償其損害。又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伊太太(即丙○○○)係負責人,伊係廠長兼業務,實際上係伊在經營,伊公司有在生產防銹劑,圖形是伊去高雄印製的,伊太太知道伊去印製這個圖形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六頁反面),足見被告乙○○係被告愿城公司之受僱人,而其所重製之本件著作圖形又係用於被告愿城公司所生產之防銹劑上,即為執行職務之行為,核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之要件相當,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愿城公司應與被告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有理由。至於被告乙○○並非有代表權人,原告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被告愿城公司與被告乙○○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三、次按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一百萬元,並無法證明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其雖主張依卷附被告愿城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資料所載,被告愿城公司於八十
四、八十五、八十六年度之收入各為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則其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一百萬元,堪稱妥適云云,惟查上開被告愿城公司之營業收入並未扣除其成本或必要費用,且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愿城公司除生產防銹劑外,別無生產他項產品,是其主張上開營業收入係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委無可採。
㈡本院審酌被告所販賣者為防銹潤滑劑,而非其上之圖形使用說明著作,被告固有侵害原告所有之圖形使用說明著作權,但衡其情節尚非重大;及被告乙○○於本院刑事庭自承其製有一千二百罐防銹油,原告產品零售單價為一百元,此有原告之購物收據影本一件為證(見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七號刑事卷第四七頁反面、第四九頁),則以一千二百罐之零售單價計算為十二萬元(即1200×100 元=120000元)等情,認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額,應以二十萬元為適當,超過上開金額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並不足採。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分別送達予被告乙○○及愿城公司(見附民卷第四頁及本院卷第一一一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乙○○、愿城公司分別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
五、再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為侵害行為,核其方法及性質,亦有將刑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報紙之必要。是原告併請求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主文、事實內容全部以六號字體登載中國時報第十七版(全國版)一日,自亦屬正當,應併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其「防銹潤滑劑使用圖」之圖形著作財產權,印製於所生產之罐裝防劑瓶面上而銷售於市面,堪可採信。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三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均自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負擔費用將刑事一審確定判決主文、事實內容登載新聞紙如聲明第三項。在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二十萬元,及被告乙○○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被告愿城公司自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刑事確定判決主文、事實內容全部以六號字體登載中國時報第十七版(全國版)一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所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二十萬元,並未逾一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故原告就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不應准許;至於原告敗訴之其餘假執行聲請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王明宏~B3法官 丁振昌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