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北平京兆尹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仿膳傳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冠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冠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訴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
法院發回,已于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