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吳美玉
- 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一號 上 訴 人 吳美玉(即海龍企業社)住台中市○○路○段一九二號之三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補漏油十四萬公 升之證據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王明宏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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