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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上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路三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律師 住台南市○○路○段九七號八樓之一
被上訴人
昇原弘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住嘉義市○○路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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