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 上訴人
- 上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路三0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雄律師 住台南市○○路○段九七號八樓之一
- 被上訴人
- 昇原弘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樓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村律師 住嘉義市○○路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