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
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九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