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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

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九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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