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被 上訴人 丁○○ 忠典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一三八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 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 ~B2 法官 吳 上 康 ~B3 法官 蘇 清 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