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忠典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一三八號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
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法官 吳 上 康~B3法官 蘇 清 恭
~B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