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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忠典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一三八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

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法官 吳 上 康~B3法官 蘇 清 恭

~B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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