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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吳美玉
  •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一號 上 訴 人  吳美玉(即海龍企業社)住台中市○○路○段一九二號之三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補漏油十四萬公 升之證據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B2       法官 王明宏 ~B3       法官 高明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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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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