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上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昇原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上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路三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律師 住台南市○○路○段九七號八樓之一 被上訴人 昇原弘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住嘉義市○○路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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