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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上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昇原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上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路三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律師 住台南市○○路○段九七號八樓之一 被上訴人  昇原弘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住嘉義市○○路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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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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