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周昭英即悅榮水電工程行、立邦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上 訴 人 周昭英即悅榮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被上訴人 立邦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四九號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黃正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一月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葉 居 正 ~B3 法官 李 素 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 鈴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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