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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周昭英即悅榮水電工程行立邦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上 訴 人 周昭英即悅榮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被上訴人  立邦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四九號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黃正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一月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葉 居 正 ~B3   法官 李 素 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 鈴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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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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