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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十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十一號

上訴人
安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林 俊 生 律師
被上訴人
盛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里○○路二五八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張 雯 峰 律師

         奚 淑 芳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八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莊俊華~B3法官 丁振昌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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