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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八號

上訴人
鳳凰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上訴人
荷蘭首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住台南市○○○街七十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三月十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法院書記官 侯瑞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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