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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五○號

上訴人
北平京兆尹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仿膳傳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冠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冠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訴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

法院發回,已于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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